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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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5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务人的股东代表、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2.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时,应当根据其债权比例进行投票,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比例以其在债权申报中已审核且登记的债权金额为准。3.有关联关系的债权人不得参与表决事项,不得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也不得指使、授权他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4.债权人的债权未经申报、申报未经登记或者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当视为放弃参与该破产程序后续事项的表决权和知情权。5.对于在债权人会议上形成的议案,债权人的投票结果应记录在会议纪要中,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债权人代表签字确认。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63条: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务人的股东代表、实际控制人可以列席债权人会议。有关联关系的债权人不得参与竞选或者被选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也不得指使、授权他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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