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杭州临安律师哪个好
2025-05-06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二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律规定的情形开始产生,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自死亡时终止。自然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其经法定程序设立或取得法人地位,从登记机关发布登记公告之日开始;当其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自死亡时终止。自然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从法人取得资格之日起,法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当其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四条:非法人组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其范围由法律或法院裁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五条:无国籍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其经常居所地的法律规定;没有经常居所的,由公民身份认同地的法律规定。被受益人、未出生但有利益可能的自然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由法律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应当依照其经常居所地的法律确定;未经常居所且公民身份不明确的,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法律。
下一篇:暂无 了